(三)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便于县级主管部门整合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必须听取所在服务区域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和整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调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主动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乡镇党委、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支持。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在改革中,要保持现有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的基本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仍按州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配套改革重新下达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的意见〉和〈大理州深化乡镇机构配套改革核定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办通〔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和混岗混编现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县及乡镇人员,确保全县三分之二以上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林水畜一线工作,保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按《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执行,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建立起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严格把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聘用办法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大政发〔200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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