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市法制局的审核意见与承办单位的应诉意见出现较大分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答辩状等应诉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湛江市人民政府应诉专用章”。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起草答辩状(附电子文档),于收到应诉通知后5日内报送市法制局审定。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三)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市法制局和具体承办该案的部门,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1至2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受委托的代理人应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填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授权委托书由市长署名,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市法制局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