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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二十条 大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民企招商的龙头民企项目和关键突破项目,由各地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省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度高的民企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一站式”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一条龙”审批。对进入我市的企业,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市区级审批权限内,2至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全过程”服务。市设立的钢铁配套产业、石化配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和国企等六个招商分局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相关工作,代理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进入产业转移园及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该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根据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参照本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5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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