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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8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8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总署令第37号),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国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并对责任编辑实行注册管理。为了使登记注册工作有序进行,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出人事[2008]1089号),决定在上海等地区开展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现就本市开展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人员范围
  (一)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
  (二)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校对人员。
  (三)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其它与编辑出版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纳入登记范围。
  (四)已经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纳入登记范围。
  二、登记注册工作步骤
  (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职业资格)登记一次完成。
  (二)出版职业资格注册按三类情况同步进行:
  1.第一类注册人员为取得中级出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第二类注册人员为取得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的人员;
  3.第三类注册人员为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和特殊情况的人员。
  三、登记注册资格条件
  2008年登记注册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
  (一)出版职业资格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或中级出版职业资格。
  2.2002年底之前已取得助理编辑、二级校对职称,并有初级出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二)责任编辑注册。
  1.第一类注册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中级出版职业资格。
  2.第二类注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上海市人事局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2)大学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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