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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

  (五)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市人民政府将在2011年下半年对原制定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组织开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2011年1-8月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分,评分情况纳入对各区、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此次评查工作,同时要认真开展好本区、本部门的评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最大限度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让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在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服务场所和市、区政务中心放置行政复议指南,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方便申请人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有关法律规定。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缓和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三)加强专门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处罚电子监察。(责任单位:各级审计、监察机关)
  (四)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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