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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

  (二)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立法项目草案的难点和焦点问题。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提高立法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规章实施的行政部门应当在规章实施满1年后,将规章执行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贯彻落实规章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建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政府规章符合实施满5年、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拟作重大修改、公民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评估等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法制办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严格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已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按照近两年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要求于2011年年底之前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各区、各部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形式发布,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进一步扩展到远城区有关街(乡镇),充分发挥城管队伍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作用。合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职权,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完善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管理部门,武昌、江汉、洪山等区人民政府)
  (四)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三步式”(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方式)程序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针对前期工作中遗留的尚未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并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三步式”执法程序规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将修改、完善和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三步式”执法程序规范报市法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减程序、减时限、减收费”的要求,对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定和优化,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办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事时限、收费情况等,形成全国最优的标准化办事流程。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除特殊情况外,直接适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细化标准和“三步式”执法程序规范。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细化标准和“三步式”执法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坚决防止执法随意性,杜绝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按照下限实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承担。对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或者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11〕11号)的规定,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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