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的核查、统计工作。
市民政、水库移民、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危房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的通村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供电部门负责通水、通路、通电的技术指导、检查,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政策倾斜,尽可能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监察、民委、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改、财政、民委、民政、国土、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要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着力扶持,援建帮建。
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的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积极配合农村电网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优先安排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相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供给、施工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督促,大力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建设节能环保示范新农村。
(六)加强服务,严把抗震设防关。
一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户建房选址的指导。帮助农房危改户按照抗震避灾的要求,选好房屋新建的地点,在审批环节上主动把关。乡镇在农房危改申请户进行审核时,要重点审查建房选址,并对选址进行实地踏勘,防止选址在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上。二是要加强对危改户建房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技术的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镇村建筑工匠进行抗震防震技术的培训;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计规范做好设计,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方农房通用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三是要加强对农危改户建房抗震设防管理力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危房改造现场,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开工前、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对建房质量、抗震设防构造进行巡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发放农危房补助金。四是要严格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抗震设防验收。各县(市、区)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与改造户确定抗震设防协议,将抗震设防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逐户验收,县级的逐户验收表必须有抗震设防验收内容,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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