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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要体现我市地方建筑风格。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强降雨灾害造成倒房的农村贫困户,以及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成年孤儿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改造意愿最积极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应开展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底蕴丰厚的古村落、古民居。属于独立的一、二级危房,尽可能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以保持原有的地方建筑风格;属于历史文化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所有历史建筑不得拆建,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各有关县(市、区)要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七是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必须合理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八是各县(市、区)在确定危改对象时,今年要优先把居住在茅草树皮房的农户纳入改造范围,年内要全部消除茅草树皮房;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优惠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贫困家庭以及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要结合城乡风貌改造,优先安排风貌改造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九是对于无房户,各县(市、区)要严格把关,除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含所有家庭成员)、形成无房的原因(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盖章证明)等资料,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市、区)农房危改办〕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安排。同时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农房危改办)备案。十是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要适当调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经市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庄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各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实施方案后,并在整体开工建设前,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农房危改办;汇总后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危改办。具体时间要求:2011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2.开工建设阶段。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已列入我市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第二批试点任务要求争取在2011年9月逐步启动并全面开工,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档案信息网上录入和相关进度报表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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