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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理顺关系、权责一致。合理划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范围,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做到职、责、权相统一。
  (三)精简、统一、高效。整合交通行政执法职能,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规范设立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区域范围为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市地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办公室行使的下列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行使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产赔(补)偿收费及路政管理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地方养路费(拖拉机、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征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交通征稽职能纳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待国家进行燃油税改革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交通征稽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六)接受上级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六县交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工作。
  上述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职能,不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设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为市交通局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执法机构,综合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执法支队内设综合科、法制科、财务科和违章处理中心(投诉中心),下设柳北、城中、鱼峰、柳南4个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均为相当正科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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