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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8〕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柳州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百里柳江”即融江大埔电站至柳江红花电站水域间从事水路旅游客运、客运服务、旅游码头经营的企业及业主。
  第三条 水路旅游客运是指经营旅游船舶运输业务;客运服务是指为旅客代办旅游船票业务;旅游码头是指专供旅游船舶停泊的码头。
  第四条 水路旅游客运行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海事、旅游、环保、物价、卫生、航道、船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路旅游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水路旅游客运新增运力投放计划会审制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增游船运力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水路旅游客运实行统一票证、同一航线统一票价,统一游船始发码头的“三统一”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旅游船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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