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善流通体系。商贸企业要多渠道组织货源,加强产销衔接,与全国各类商品主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做好货源组织和调运,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实现货畅其流,确保主要商品不断档、不脱销。
3. 建立健全粮食、食用油、猪肉(冻猪、活体猪)、液化石油气等主要商品的储备体系,保证我市粮、油、肉、气等主要商品供应充足,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二)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4. 严格控制出台提价措施。按照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政府定调价项目的出台要服从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本级权限内适当降低公用公益事业性价格和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节能减排收费项目的出台要严格测算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合理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合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道燃气价格、城市公交票价、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等稳价降价工作。
5. 加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力度。根据自治区政府对市一级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授权,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品种和企业范围,把价格上涨幅度大、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程度高的商品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纳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具体品种目录和企业名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加强对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监管,凡是原材料、商品进价没有提高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经审查确属原材料成本上升的,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提高额不得高于单位原材料成本增加额,批发、零售企业销售价格提高额不得超过进货价格的提高额。严格执行全区临时最高限价预案和实行差率或利润率控制办法。
6. 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继续加强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灾后重建物资的供求和价格监测,非常时期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每月定期对供求和价格动态进行分析预测;完善供求和价格应急机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会商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供求和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预测走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7. 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依法查处合谋涨价、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变相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经营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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