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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六)有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二、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四、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的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五、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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