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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四、政策措施
  (十一)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的政策。工业大市、大县、大区要将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作为当地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出台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的政策,支持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长期投资经营。在现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优先安排土地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为保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长期运营发展,基地的用房一般不可分割出售。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对完成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年度工业设计企业招商、提供设计服务项目总量要求的基地,由当地政府进行奖励。对列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试点并完成年度综合评价目标的,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享受相关政策。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推荐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十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政策。对入驻基地的工业设计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场租补助,并可考虑企业对当地新增税收的贡献,给予一定的专项支持用于企业发展。对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的企业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探索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立中小设计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根据设计企业的设计专利、企业服务订单等为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十三)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工业设计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制造企业对高水准工业设计的采用率,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设计开发费用视同研究开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合同设计成果应用管理。对经由当地政府认定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组建工业设计成果交易中心,可由当地政府根据交易成果和产业化成效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根据企业对地方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由当地政府按设计交易合同额给予工业设计公司、制造企业一定的补助。支持各地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以公开招标评审的方式,举办年度“工业设计与制造企业合作示范项目”评选,并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设计费用补助。加大政府采购工业设计成果的产品(服务)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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