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1〕34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