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政府定额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制定补助标准,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㈣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㈠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乡村医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做好乡村医生进修或培训工作。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业务水平。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实施规范化培训。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规范、合理应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㈡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卫生行政部门动态掌握全县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落实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㈡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㈢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权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扶持政策,统筹考虑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