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十一)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发挥人才、技术、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粮食、棉花、油茶、油菜、茶叶、食用菌、水果蔬菜、中药材等我市主要农产品、采取领办、合办、参办等多种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产销对接、农超对接,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为我市农民稳定增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综合服务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和基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延伸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政通信、劳务就业、生产技术指导,现代信息、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代理等综合服务,逐步形成完整的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综合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服务优势,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行业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开展相关技能培训、维权等行业服务,并参与行业政策、规划发展、产品标准的制订,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供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六大体系建设。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县市区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的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同意解决市供销合作总社2012年、2013年重点项目前期经费2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拆解项目。
(十五)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的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所属网点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市级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要尽快采取措施给予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折让偿还或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