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实行预付卡发卡人备付金制度。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实行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度。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六)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制度。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严禁出具虚假内容的发票;要完善商业预付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督促商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预付卡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