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宣传、综治、机关工委、人事、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和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指标之一,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区(新区)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的、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落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有人管安全、管得住安全。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企业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保障。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约谈制、“黑名单”制和市场禁入等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造成责任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