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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现场审查发现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整改不到位。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做到: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医疗活动;

  (二)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三)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四)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在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前,暂停其相关的活动;

  (五)执业资质不合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六)不得开展未予准入的医疗技术项目;

  (七)不得启用未经准许使用的设备仪器;

  (八)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登记机关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次校验为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应的诊疗内容:

  (一)暂缓期违反本办法上条规定的;

  (二)仍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的;

  (三)对校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四)暂缓校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五)登记机关组织的再次现场审查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暂缓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七)暂缓期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

  (八)暂缓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违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以下情形属违法行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视违法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一)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的;

  (二) 出卖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经登记机关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四) 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登记机关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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