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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3年内的校验期为1年。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名称、法人、经营性质、地点等内容变更情况;

  2、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

  3、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

  4、按核定的经营性质,医疗机构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及效益分配情况;

  5、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变更情况;

  6、需特殊准入的医疗技术项目及开展情况;

  7、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及运行情况;

  8、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9、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上报及处理情况;

  10、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含政府指令性任务)与活动完成情况。

  (四)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污水监测报告;

  (八)校验期内房屋变更情况;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医疗机构执业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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