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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机关负责的医疗机构校验结论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的明显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责成重新校验,如重新校验仍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档案、校验档案在内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好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和校验资料等,并实现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三章 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分日常监管、定期监督检查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第十条 日常监管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的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或临时性抽查。日常监管的评价作为校验结论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与行业行风建设情况;

  (四)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和医疗收费情况;

  (六)执行医疗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况;

  (七)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置情况;

  (八)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情况;

  (九)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情况;

  (十)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一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定期对医疗机构实施检查、评估、审核,结合日常监管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给予相应的结论。

  第十二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指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评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在一个周期内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超过规定分值时,登记机关对该医疗机构给予相应的规范措施,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对医疗机构依法作出相应校验结论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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