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1〕106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特制定《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李世忠
联系电话:0731-84822205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医疗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法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关执业规范、标准及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校验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