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19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六条
195.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196.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19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规定
19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99.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00.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20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20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203.用人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
20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二条
20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6.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07.生产经营单位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08.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209.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二条
(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
210.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211.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次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
2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13.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
214.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15.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
216.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
217.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
2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
219.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
220.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
221.未依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
222.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小、封闭场所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一条
223.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2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25.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26.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三条
22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
228.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29.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
230.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六条
23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五条
23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3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234.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235.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6.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37.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38.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3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40.未依照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41.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42.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243.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244.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九条
24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24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4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4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24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25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25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25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53.生产经营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25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
25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56.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5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5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59.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6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6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
263.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26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65.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266.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267.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
268.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九条
269.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一条
27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27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的
272.生产经营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未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的
27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未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274.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
275.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H、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27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一款
277.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二款
278.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二条
279.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八条
I、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280.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28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