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单位要说明原因。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有无专人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2006至2008年,年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情况;复议后起诉情况;法院对复议决定的维持情况。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情况。行政复议文书是否齐备;文书内容是否规范;办案程序是否规范;立卷装订是否规范;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积极创新审理方式。
(四)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按国法[2007]77号文件要求,启用了新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是否运用电子报送方式;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情况,报送情况及分析报告情况。
(五)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等情况。复议机构是否单独设立;是否能够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是否按照《关于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的通知》(新财行[2003]182号)的要求落实了行政复议经费,行政复议工作是否有必备的办公设施等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当前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四、检查的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自查阶段(4月27日至7月31日)。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自查,对照《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并附电子版(发送至xjzffzb@163.com)。自查报告要数字准确,讲述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制度和措施具体可行。
第二个阶段:抽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各地自查工作完成情况,选取部分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个阶段:总结反馈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自查和抽查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将对本次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政府法制办要将此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各地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努力实现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