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职责。加强交通、电力、通信、给水排水、广电、燃气、防灾减灾、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设施维护机制。试点镇同时享受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相关土地、财政优惠政策。
3.强化城镇综合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试点镇在市容市貌、市场秩序、环境保护、治安、社会救助、安全生产、园林绿化、流动人口等方面的管理,不断优化人居环境。
4.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加强试点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区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公益性文化、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公用事业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充实完善试点镇政府功能。试点镇所在的县(市)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试点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赋予县级规划建设管理权。在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设施建设等方面,赋予试点镇政府县级管理权限。
2.赋予部分县级行政审批审核权。根据试点镇的实际承接能力,把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县级审批审核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试点镇政府;需要上报设区市及以上层级审批的事项,由试点镇政府预审,报县级有关部门予以转报。
3.依法委托部分行政执法权。把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劳动保障监察、食品卫生、城建监察等方面的执法监管职权,依法委托给试点镇政府。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级次不变。
4.延伸县级行政管理机构。对没有下放或委托给试点镇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试点镇设立若干县级部门派出机构并充分授权,同时赋予试点镇政府必要的监督协管权限。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和镇财权与事权,科学确定财税分配比例,加大对试点镇的财政扶持力度。
(三)着力推进试点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力度,增强试点镇发展活力,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进一步理顺县镇关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以“责任状”、“一票否决”、检查评比等方式转移给试点镇政府;确需试点镇政府协助或承担的工作,县级部门必须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经费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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