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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市属企业上报的审核材料应包括:土地处置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

  1.构建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市属企业应建立土地资产管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市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

  (五)资产评估。

  企业应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等有关规定,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评估报告或核准,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六)划拨土地。

  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原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0号)及穗府〔2000〕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变更等有关审批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市属企业将审核批准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七)公开交易。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转让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国有土地交易部门或市国资监管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八)规范操作。

  1.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退二进三”及“三旧”改造范畴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将审核批准文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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