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将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2.4万元提高到3.5万元。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官,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6%。
三、健全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配套政策
(一)建立非天津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补助金制度。对从本市入伍的非天津市户籍在校大学生按照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在其服役期满1年后,由其入伍时院校所在区县凭该生提供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发放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与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如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高于本市标准的,则不再发放。
(二)明确复学等优惠政策。凡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一律纳入我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高职)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天津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应征入伍的在校专科(高职)生,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高校或经过考核后入读普通本科高校;应征入伍的在校专科(高职)生,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毕业后可推荐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明确非天津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士兵落户政策。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市户籍在校专科(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后复学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天津市户籍。
以上各项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积极出台鼓励适龄青年参军的优待政策,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