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
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全面提高兵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适龄青年在我市应征入伍有关优待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
(一)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2012年,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递增。
(二)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奖励制度。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0%增发,荣立一等功的按50%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3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10%增发。
二、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一)建立优秀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制度。每年本市组织公务员招考时,按照当年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年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招聘。同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二)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制度。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推荐力度,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员工时,按照当年参加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退役士兵数量的20%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择优招聘。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根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给予减免一定比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具体减免标准及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