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修编中,要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各县区要确保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10%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鼓励乡镇、村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复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所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确实有余的,允许有偿调剂,或用于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经营性用地。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并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和建设的,予以一定的奖励。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农民住房集中安置方案,及时编报宅基地复垦项目立项,项目批准后国土部门要优先预拨周转指标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各县区、乡镇要选择若干乡镇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单位,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布局、宅基地整理复垦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并做好与村镇规划的协调。对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村危旧住房改造示范项目,在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有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符合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向省政府申报纳入规划局部修改试点项目,经确认后可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修改。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项目时,要优先考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重点村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所取得的土地指标,从事经营性项目开发的,其土地收益可主要用于原项目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整合新农村建设中公共财政资源,增加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投入力度。“百千工程”、中心镇培育、城乡供水一体化、避灾安置场所建设、“811”环境保护行动、万里清水河道、千万农民饮用水等各项建设项目要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重点村、重点区域集聚。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力度,从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拆旧复垦补助。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重点支持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各级财政要在整合原有各项资金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房改造建设的补助或贴息。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的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收费减半征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收费。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有成本支出的经营性项目,物价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农房改造建设重新制定按成本价收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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