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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规划执行。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深化细化市县域总体规划,完善村庄建设规划,抓好各项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对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名人故居、文物保护遗址、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村庄改造建设,要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方案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约束力。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审批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规定。城镇社区型农村住房改造项目用地,执行城镇规划条件,人均用地规模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中心村型人均用地规模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县区应按照省、市确定的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分类,明确相应的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切实加强对农村分户建房的规范和引导。
  (三)规范施工管理,确保农房质量。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加大农房通用图纸的推广力度,组织各方面技术力量深入农村,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入农村。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进一步充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力度。加大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力度,逐步推进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对整村连片集中改造建设的项目,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从严查处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对农民自建房,鼓励和引导建房户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经培训的工匠进行建设。
  (四)完善农房制度,抓好农房“两证”办理。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完成后,入住农户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和房屋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的,入住农民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允许上市交易。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建造的农村住房,入住农民可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五年后,经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建造的农村住房,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后,可在本村进行转让,一经转让不得再次享受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加强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农村房产地籍信息互通互享。
  四、完善政策,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推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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