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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3.推动要素集聚,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采取搬迁偏僻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保护文化村、建设特色村、改造城中村等多种途径和办法,促进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4.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主要以村或乡镇为单位,以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方式加以推进,以城中村、城郊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为重点,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建设和存量土地能满足改建需要的地方先行实施,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要与新农村建设、“百千工程”、中心镇和中心村培育、宅基地整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重点工程项目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资金和资源整合。
  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按照城镇社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实行社区化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和县区首位镇的城中村,推行多层、高层公寓式安置。近郊村和中心镇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庄提倡公寓住宅,严格控制联立式住宅。其它乡镇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镇社区标准,控制联立式住宅,提倡以多层公寓为主。
  (二)市县域总体规划中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经济强村,按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建设集中住宅区,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推行建设联立式住宅,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合理布局村庄功能分区,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的农村社区。高度重视村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有机结合,通过逐步过渡、置换等办法,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促进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和集聚发展。
  (三)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市县域总体规划中确定保留的村庄,结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改善,适度推进住房改造建设。保留原结构较好和布局合理的房屋,拆除违章建筑或零星旧房,通过改建、扩建、翻建、新建等多种形式,改善农民住房条件。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鼓励集中建设联立式住宅。
  (四)市县域总体规划中明确的需要搬迁、拆除村,鼓励引导农户到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照规划整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突出、气象灾害频发的村庄,要积极实施整村搬迁。对“空心村”通过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等办法,引导鼓励农民向城镇集聚。所有需要搬迁和拆除的村,停止原有村庄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一时无法实现异地搬迁的农户,除危房可适当修缮加固外不得新建、重建、改建。
  三、加强管理,提高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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