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聘请评审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通过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