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农村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全体居民。
第三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所属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
(三)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第四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城镇非从业居民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就业、灵活就业并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第五条 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以及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人员,凡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按照《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六条 《规定》第九、十条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员;
《规定》第九、十条所称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规定》第九条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困难家庭学生、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规定》第十条所称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困难家庭人员。
《规定》第十条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
第七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由个人全额负担缴费。
第八条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身份认定按照《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45号)执行,按照560元的筹资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