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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十三、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学生、儿童,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费用分割单(附电子明细和费用票据蓝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0日内拨付给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
  十四、学生、儿童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十五、参加学生意外险的学生、儿童,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相应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
  十六、各商业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审核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学生意外险经办管理情况。
  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
  十八、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行政区域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意外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能按照学生意外险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责令其改正或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终止委托。
  十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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