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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要求,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巢湖市和庐江县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的原地级巢湖市《巢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完善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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