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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一)市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产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市级储备粮油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设施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储备粮公司各直属库点资产不得用于为他人担保抵押贷款、出让和商业开发等,若确需改变用途或性质的,由市国资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设施完整良好,重庆粮食集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5%要用于全市市级储备粮油设施维修改造。市财政局对重庆粮食集团土地收益实行定期核查。

第八章 市级储备粮油补贴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由管理费用、利息、价差、储存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组成。管理费用包括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新增粮油入库费用、检验检测费用、公司运行费用等。
  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商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管理,最大限度节约管理费用,节约的管理费可与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用于仓库建设和设施改造等。

第九章 市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査

  第三十五条 市商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粮食法规等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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