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库存成本由市财政局核定。粮油库存成本一经核定,不得任意改变,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包括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购的粮油应是当年产新粮油,收购上年生产粮油应报请市商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收购的粮油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市级储备粮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市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油储存
第十六条 储备粮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由直属企业承储,其承储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
市级储备粮油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同家或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冇符合国家标准的常规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湿度、水分、虫害密度及酸值、过氧化物等条件;
(四)具有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资产状况、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油合理布局、有利于市级储备粮油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储备粮公司应与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储备粮公司依照上述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储备粮公司对承储企业应重点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承储企业储备的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