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及本金和利息界定的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情况统计表
3.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形成原因分析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及本金和利息界定的实施细则
一、债务范围的界定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在上述长期债务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债务不纳入化解范围。
(一)世界银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在此次化解范围之内。
(二)在清理前已经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三)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的债务。
(四)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但不能提供已经支付价款和实际欠债凭据的债务。
(五)没有纳入账内管理的白条债务。
二、债务本金的界定
因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形成的支出,与按政策规定所取得的实际资金投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捐赠等)相比形成的收支差额,即为债务本金。
三、债务利息的界定
债务合同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1年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期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年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时,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以认定,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不计利息。
四、其他事项
(一)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时,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负责尽快追回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二)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需经同级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三)债权人同时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人的,应认定净债务。如:甲乡镇卫生院在2007年1月修建医院用房时,向本院职工张某借用1万元,2007年10月张某向该院借用5000元,此次清理化解只认定该院欠张某的5000元。
(四)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五)以职工集资形式购买医疗设备并将集资款作为债务挂账的,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六)对于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七)公立医院(二级以上)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2011年8月31日前已独立法人、单独运行、独立核算的,其债务按规定范围认定,但债务只反映与其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其中属于与公立医院共用房舍、设备等所涉及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八)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医疗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附件2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情况统计表
(表1-1:截至2009年12月31日)
市(地)/县(市、区) 单位:万元
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欠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个数
| 合计
| 已列入长期负债数
| 未列入长期负债数
|
小计
| 按债务主体分类
| 按债权主体分类
| 按债务支出内容分类
| 小计
| 按债务主体分类
| 按债权主体分类
| 按债权支出内容分类
|
基层
医疗
卫生
机构
欠债
| 卫生
行政
部门
欠债
| 乡镇
政府
欠债
| 施工
队垫 支
| 向银
行贷 款
| 向其
他单
位借
款
| 欠供
货商
| 向个
人借
款
| 业务
用房
建设
| 业务
用房
维修
| 辅助
用房
建设
| 辅助
用房
维修
| 医疗
设备
购置
| 其他
| 基层
医疗
卫生
机构
欠债
| 卫生
行政
部门
欠债
| 乡镇
政府
欠债
| 施工
队垫 支
| 向银
行贷 款
| 向其
他单
位借
款
| 欠供
货商
| 向个
人借
款
| 业务
用房
建设
| 业务
用房
维修
| 辅助
用房
建设
| 辅助
用房
维修
| 医疗
设备
购置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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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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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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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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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县(市、区)发改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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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县(市、区)财政局(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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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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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县(市、区)监察局(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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