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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十七)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校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支持企业、个人购置校车成立公司,对校车实行集约化管理和公司化经营。

  (十八)要加强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的GPS(全球定位系统)安装使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GPS监控中心和GPS动态监管平台联网建设。

  五、加强道路建设,改善通行条件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危险性较大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进行验收。

  (二十)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机动车流量等特点,不断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加强路网建设,提高交通容量和通行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二十一)应研究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制定分级治理措施,挂牌督办,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要加大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投入,改善通行条件;要逐步完成等级道路平交路口坡度治理工作,消除车辆“冲坡”安全隐患;要采取积极措施,逐年解决通村通乡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问题。

  六、加强力量整合,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二十二)要充分发挥公安交管、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以及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二十三)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七、加强科技应用,提高交通动态管控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二十四)要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在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违法频率高的路口、路段安装视频、测速监控系统,提高道路交通违法监控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和交通违法动态查处能力。

  (二十五)要在易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条件的干线公路,分期分批建设交通气象服务体系,重点加强交通气象监测网建设,提高道路交通恶劣气象条件预警能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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