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评价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和平安创建活动之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十)各级政府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年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十一)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务或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宣传;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并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驾驶人管理,提高驾驶人素质
(十二)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准确核定其培训能力,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班)严格落实教学大纲,严把驾驶人培训质量关。对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培训学校(培训班)要进行整顿,经整顿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合格的教练员要取消其资格。
(十三)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和考试员队伍管理,严格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机动车驾驶人的审核、考试和发证关。
(十四)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人的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把职业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企业落实职业驾驶人的管理主体责任。
四、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十五)要加强机动车、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并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和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费用由县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免费粘贴。军队、武警部队应加强对军警车辆的监管。
(十六)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车辆二级维护定点厂的监督,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