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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黑政发〔2011〕8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解决制约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逐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机制。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合力。

  (三)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积极支持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机监理等部门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得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理由妨碍正常的执勤执法活动。

  (五)要加强客货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货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要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交通民警与交通协管员按照11.5至12的比例配备,规范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等环节工作。

  (七)要建立交通违法问责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在处罚企业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并将企业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作为单位、个人年度考核奖励的一项指标。

  (八)要加强对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法人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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