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畅通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第六条 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实名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组成事故核查组核查。
第七条 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四)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直至依法关闭;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十条 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项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