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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挖潜改造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拨付,按现行《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环保补助(补贴)资金的拨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原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建设,并停止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等手续。
  (二)企业搬迁涉及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等相关配套设施施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进驻企业的接用。
  (三)搬迁企业在搬迁项目竣工后投产3年内,必须向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报送企业生产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四)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园、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应规划安排符合产业要求的工业用地和相应数量的标准厂房,并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企业入区落户。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推进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建立市领导联系协调、责任部门分块包干、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具体政策规划统筹,指导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并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市经委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后的生产规模进行核定。
  市财政局依据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度企业搬迁资金,并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资金的调度、拨付。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提出规划意见。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搬迁的全过程实施环保监管,监督搬迁企业在实施搬迁改造过程中解决环保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搬迁企业易地建设的用地指标,做好土地权属认定和土地处置工作。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收储及公开交易的前期工作;依据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条件,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补偿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测算结果送市企业搬迁办并向搬迁企业反馈;在企业认可测算结果后,与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搬迁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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