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放点,禁放点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可在禁放点外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燃放品种的规定
严禁燃放鱼雷、跳猫、双响炮、拉炮、摔炮、砸炮及其他不易控制发射方向、距离的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内,可以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划分的B、C、D级品种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要求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
2.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重大危险源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各类仓库、停车场;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档案馆、图书馆;
6. 山林、草原、苗圃、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 影剧院、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商业步行街;
8. 学校教学区、工矿企业生产区、居民(宿舍)楼公共楼道内;
9. 市区内柳江河所有大桥桥面上、柳江河水面上;
10. 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社区确定本辖区的禁放点,并在禁放点周边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工商、城管执法、质监、公安、交通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劣质产品、超量储存、超载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旅客进站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五)各级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治安、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引导市民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按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避免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