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限放区域内共设零售点200个,四城区各设50个。市区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经营管理100个,以摇号的方式在四城区经批准的布点方案内确定各自经营管理的零售点;各零售经营点按统一规格和标识,在确定的地点采用临时棚架方式搭设。由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零售点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一经发现,依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公开、公正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办理2009年市区限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工作在2008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零售经营者应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 市区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时间为2009年1月21日至2月9日。
(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配送
1. 我市获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价格控制工作,要在物价部门的监管下向社会公布销售商品的批发价和建议零售价,严格控制各零售点的乱涨价行为。各零售点经营期满后,批发经营单位要在3天内把剩余的烟花爆竹安全回收。
2. 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的产品必须加贴由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签,凡无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签一律按非法产品论处。
3. 交通、交警、供销等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烟花爆竹配送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加强对获准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
三、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和种类规定
根据
《条例》规定,我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作如下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1. 限制燃放区域:由鹧鸪江路口---北鹊路---胜利西路---双冲桥---潭中西路---柳太路---革新路---城站路---新风路---柳邕路---航岭路---南环路---南环东路---鸡喇路---燎原路---西江路---学院路---东环路---胜利东路---跃进路---鹧鸪江路口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200米所构成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