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交巡警平台、派出所在街面和社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到发现地的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公安机关应就地或带到有关场所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子女流浪乞讨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调配合。对有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者,要依法查处。民政部门以及各级救助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市政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码头以及繁华地段设置醒目的救助标识牌,载明救助保护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和市政等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确定定点医院,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尤其是对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当指定专门医院予以及时救治。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对其性侵害行为。要进一步强化专案侦查工作,坚持顺线追踪、深挖幕后,彻底摧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要进一步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交巡警平台等街面执勤的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其他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警务合作,健全完善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不断提高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能力。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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