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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四)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生产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在湖州工作的外市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由各县区、市直属各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照条件,层层推荐。
  第九条 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区、市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初选名单,并将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候选人初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聘请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按1:1.5的比例提出拟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组意见,按应选名额确定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对近五年内获湖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不另发奖金。
  第十五条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的奖金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取消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和证书,并不得参加此后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本级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各县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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