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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委办通〔2010〕16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我市各类人才创业创新热情,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2009〕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第三条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业内公认。
  第四条 凡为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创业创新人才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系统性、突破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经营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业绩卓越,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我市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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