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元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元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4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从轻情形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从重情形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