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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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元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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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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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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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元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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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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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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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元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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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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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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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元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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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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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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